(26日),香港警方连同入境处在尖沙咀扫黄,拘捕128人,包括15岁未成年少女,以及跨性别人士。
油尖警区特别职务队第一队督察李颖曦交代详情指,警方留意到尖沙咀发利大厦卖淫活动持续活跃。因此,油尖警区根据线报并经过深入调查后,派出近100名警力,联同入境处人员,展开代号为“烽火”的反色情行动。
行动中,警方派员以乔装方式,针对并捣破油尖区内的卖淫场所,共拘捕了128人(15至44岁),当中亦有未成年少女及跨性别人士。
据了解,被捕的性工作者大多来自东南亚及内地,包括哈萨克、俄罗斯、老挝、泰国及越南;调查显示,每次性服务收费大约数百至千元不等。
所有被捕人士涉嫌“违反逗留条件”,目前正被扣留调查。
李颖曦续指,警方留意到,犯罪集团会租用这些旧式大厦作为卖淫活动的场所。原因在于这些大厦的保安相对较差,且租约较为弹性。有见及此,油尖警区将继续展开深入调查与情报分析,锁定区内长期出租,用作卖淫用途的单位,并要求业主停止将名下单位作卖淫用途,否则将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。
警方重申,减少卖淫场所对于打击非法卖淫活动非常重要,将会继续进行代号为“烽火”的行动,从不同层面打击非法卖淫。除了针对非法性工作者外,亦会从源头入手,拘捕未有遵从警方警告的业主。警方将持续采取各项执法行动,务求从不同层面打击卖淫集团及其产业链。目的是从根本做起,不断打击区内因卖淫活动而衍生的社区问题。
根据《刑事罪行条例》第143条及第145条,任何人身为业主或处所的租客、占用人或掌管人,准许或容许处所全部或部分面积作卖淫用途,即属违法。一经定罪,最高可处监禁7年。市民切勿以身试法,亦切勿抱有侥倖心态,以为不是自己直接将单位出租予犯罪集团便可置身事外。
警方续指,嫖妓除了会衍生潜在的健康风险外,亦有机会违反香港法例第147条“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”。任何人如果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的情况下,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,或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在公众地方游荡,即属违法。此项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监禁6个月及罚款1万元。市民切勿以身试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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